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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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