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 呂玉霞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原告 翁詩綺 兼訴訟代理 沈選豪 人之1被告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田書旗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9,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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