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2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凌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守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極景藍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本件相對人之設址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居所,並提出載有法定代理人(即足資識別何人為主任委員)之備查文件。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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