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59號

原告佳昌大都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聰

訴訟代理人 周淑敏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建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14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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