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告 陳振福
陳炯銘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春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棠訢 (原名 施賢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