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 翁志賢 訴訟代理人 戴育森 被告 李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2,2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29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張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