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奕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奕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奕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於102年6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