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9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延樵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0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延樵被訴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林長寬 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0846號被告林延樵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延樵與新北市議員 陳啓能 之助理林長寬間有訴訟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5年3月6日10時40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三重服務中心,向客服人員申辦中華電信2G門號並要求免繳保證金新臺幣2900元,經客服人員婉拒後,隨即撥打中華電信公司客服專線,向客服人員自稱其為陳啓能議員之助理林長寬並要求免繳上開保證金,再經客服人員婉拒;嗣中華電信公司三重服務中心客服人員於同年月7日回撥電話給林延樵,林延樵復自稱其為陳啓能議員之助理林長寬並要求辦理其他電信服務時能給予方便,再經客服人員婉拒,以此方式貶損林長寬之名譽。嗣中華電信公司三重服務中心經理 蔡添福 向陳啓能議員服務處查證,始知林延樵並非陳啓能議員之助理,經林長寬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長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延樵於警詢及偵訊│坦承伊欲使告訴人林長寬遭陳│││中之自白│啓能議員責罵並免繳保證金,││││而為上開犯行。│├──┼───────────┼─────────────┤│2│證人即告訴人林長寬之指│佐證其遭被告冒名向中華電信│││證│公司三重服務中心及客服專線││││交涉免繳保證金之經過。│├──┼───────────┼─────────────┤│3│證人即陳啓能議員服務處│佐證被告假冒陳啓能議員助理│││主任 王崇欽 之證述│林長寬向中華電信公司三重服││││務中心及客服專線交涉免繳保││││證金之事實。│├──┼───────────┼─────────────┤│4│證人即中華電信公司三重│全部犯罪事實。│││服務中心經理蔡添福之證││││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容有誤會,並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檢察官李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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