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成小字第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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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成小字第53號
原   告  元誠 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1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成小字第5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成功簡易庭 法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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