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
一、二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服用酒類,不能│過失傷害人。│││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刑法第284條第│││3│1項前段│││││├───────┼───────┼───────┤│犯罪日期│95年8月29日│同左││(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同左││機關││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偵字第│同左││││2055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同左││後││院│││事├────┼───────┼───────┤│實│案號│95年度交易字第│同左││審││610號│││├────┼───────┼───────┤││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同左││定││院│││判├────┼───────┼───────┤│決│案號│95年度交易字第│同左││││610號│││├────┼───────┼───────┤││確定日期│96年6月30日│同左│├──┴────┼───────┼───────┤│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條例│││├───────┼───────┼───────┤│減刑後刑期及易│有期徒刑壹月又│有期徒刑貳月又││科罰金之折算標│拾伍日,如易科│拾伍日,如易科││準。│罰金以新臺幣壹│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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