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告 邱琬勤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偽妝有限公司負責人 劉思吟葉羿伶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至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暫以60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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