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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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08號原告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原告 劉輝堂
周小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 律師上開原告與被告金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93,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4,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林姿儀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608 號裁定(113.07.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50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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