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冠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冠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8日止累計20,717元正未給付,其中20,710元為消費款;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9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39元黃冠吉自民國113年02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6171元黃冠吉自民國113年02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