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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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聲請人誠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薇 非訟代理人 黃雨柔 律師相對人璞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啓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聲請人是否已持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