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孫誼靜 被告 魏琨宏 上列被告魏琨宏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孫誼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曾名阜
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