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83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炳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三、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