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9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立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111年度審易字第997號刑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97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規定可資參照,依上說明,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
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汪立煒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997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並於111年9月23日將判決書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由被告親自簽收,隨後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
1年9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因依前開刑事訴訟法規定,於111年11月16日裁定限被告應於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11年11月22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由被告親自簽收等情,有相關之送達證書及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憑,然前開命補正期間亦已屆滿,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