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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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過戶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陳舜玉 間股權移轉過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1,809,824元(計算式:人民幣8,710,380元×匯率4.8=41,809,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9,89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裁判費1,500元,應再補繳568,3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