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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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文傑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文傑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6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