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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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48號
原告 林雅惠
被告 楊竣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38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江柏翰
附註:原告請求原因事實引用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8號刑事判
決認定之事實,並於本院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減縮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