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和解筆錄原告 劉士輔 被告 林鴻竣 被告 蘇麒井 被告 方偉強 上當事人間101年度附民字第27號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鄭銘仁書記官謝怡貞通譯吳弘毅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原告劉士輔被告林鴻竣被告蘇麒井被告方偉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劉士輔被告林鴻竣被告蘇麒井被告方偉強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並當庭給付由原告收受無誤,不另給據。
㈡除前項給付外,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㈢原告願撤回對被告三人之傷害告訴,另就被告三人所涉妨害自由及強制罪部分請求法院給予被告三人緩刑之機會。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劉士輔被告方偉強被告林鴻竣被告蘇麒井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謝怡貞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