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95號聲請人 林葱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澤安企業社│陽信商業銀│102年12月12│9,242元│AE0000000│││││行中和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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