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樹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朝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莊朝欽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11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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