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甲○○
己○○乙○○丙○○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曾逸誠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