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 陳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78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5月9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邱佑儒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彰化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潘元光 彰化商業銀行龍潭分行109年6月22日1,000,000元0000000 李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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