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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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崇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0號、103年度執字第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崇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崇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張崇麟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附表:受刑人張崇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03月05日│102年02月04日│102年0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70號│字第1368號│字第198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4號│102年度訴字第1257號│102年度訴字第18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5日│102年07月17日│102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4號│102年度訴字第1257號│102年度訴字第1818號││判決││││││├────┼──────────┼──────────┼──────────┤││判決│102年07月24日│102年07月17日│103年01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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