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級男選任辯護人林明信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560號、109年度偵緝字第72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729號、109年度偵緝字第730號、109年度偵緝字第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級男犯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貳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級男為立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立勳公司)、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敏升公司)、台灣五三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五三公司)、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聯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申購、請領並製作統一發票,及按期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營業稅申報書)申報營業稅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且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會計憑證,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以 李梵騂 、 賴昭源 、 吳季嫙 、 黃吉田 名義分別擔任立勳公司、敏升公司、台灣五三公司、聯浤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以下行為:
(一)吳級男明知立勳公司於民國96年1月至96年12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交付對象(銷項去路)」欄所示各家公司行號,竟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開立月份」欄所示之期間,以立勳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之於各該稅期申報營業稅時,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分別幫助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期營業稅額(惟其中編號1①為虛設行號、編號2②、6①於該段期間無進銷事實,均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吳級男明知立勳公司於96年1月至96年12月間,附表二「取得對象(進項來源)」所示各家公司行號,並無實際銷貨予立勳公司,竟分別於附表二各編號「取得月份」欄所示之期間,取得上開營業人所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立勳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欲藉以扣抵銷項稅額,並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依上述不實進項憑證內容登載立勳公司不實之營業稅申報書,再按每2月為1期之稅期,分別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而幫助立勳公司逃漏如附表二各編號「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欄所示之各期營業稅額,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三)吳級男明知敏升公司於97年1月至97年8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三「交付對象(銷項去路)」欄所示各家公司行號,竟分別於附表三各編號「開立月份」欄所示之期間,以敏升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之於各該稅期申報營業稅時,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分別幫助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各期營業稅額(惟其中編號1①、②、③、④、2①、②、③、3①、②、③、4①所示之營業人為虛設行號,均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四)吳級男明知敏升公司於96年12月至97年8月間,附表四「取得對象(進項來源)」所示各家公司行號,並無實際銷貨予敏升公司,竟分別於附表四各編號「取得月份」欄所示之期間,取得上開營業人所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敏升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欲藉以扣抵銷項稅額,並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依上述不實進項憑證內容登載敏升公司不實之營業稅申報書,再按每2月為1期之稅期,分別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而幫助敏升公司逃漏如附表四編號1「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附表四編號2、3、4部分,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均為0,不構成逃漏稅捐行為,惟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五)吳級男明知台灣五三公司於97年5月至97年10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五「交付對象(銷項去路)」欄所示各家公司行號,竟分別於附表五各編號「開立月份」欄所示之期間,以台灣五三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五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之於各該稅期申報營業稅時,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分別幫助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各期營業稅額(惟其中編號1①、②、2①、②、④、3④所示之營業人,因逃漏之營業稅額均為0,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六)吳級男明知台灣五三公司於97年5月至97年10月間,附表六「取得對象(進項來源)」所示各家公司行號,並無實際銷貨予台灣五三公司,竟分別於附表六各編號「取得月份」欄所示之期間,取得上開營業人所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台灣五三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欲藉以扣抵銷項稅額,並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依上述不實進項憑證內容登載台灣五三公司不實之營業稅申報書,再按每2月為1期之稅期,分別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而幫助台灣五三公司逃漏如附表六各編號「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欄所示之各期營業稅額,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七)吳級男明知聯浤公司於97年9月至97年12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七「交付對象(銷項去路)」欄所示各家公司行號,竟分別於附表七各編號「開立月份」欄所示之期間,以聯浤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七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之於各該稅期申報營業稅時,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分別幫助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各期營業稅額(惟其中附表七編號1①、2②所示之營業人,因逃漏之營業稅額均為0,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檢察官簽分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高雄地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關於證據能力,經檢察官、被告吳級男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二卷第13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至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院一卷第118頁),並經證人李梵騂、 王瓊妙 、賴昭源、 林汝芸 、 胡秀燕 、吳季嫙於偵查時證述明確(他一卷第249至253頁,偵緝三卷第284頁,告發四卷第45至49頁、第53頁,告發四卷第47至49頁、第55頁,他二卷第67至69頁、第75頁,偵四卷第63至65頁),且有立勳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1份(告發一卷第4頁)、立勳公司之96月1至12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銷項)(告發一卷第30至37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一卷第61至62頁)、敏升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告發二卷第445頁)、敏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五卷第56至58頁)、敏升公司之96年1月至97年12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銷項)(告發五卷第101至109頁)、台灣五三公司不實交易進銷發票明細表-銷項去路(偵四卷第21頁)、台灣五三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1份(告發七卷第7頁)、台灣五三公司之97年5至10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銷項)(告發七卷第17至18頁)、台灣五三公司之97年5至10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七卷第27頁)、聯浤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1份(他五卷第71至72頁)、聯浤公司之95年1月至99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九卷第166至170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8月1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8194號函暨立勳、敏升、台灣五三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明細表1份(審訴卷第79至81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2年3月9日財高國稅銷售字第1120102119號函暨立勳、敏升、台灣五三、聯浤公司等4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明細表、臺灣五三公司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財高國稅法進字第10102100163號裁處書、立勳、敏升、台灣五三、聯浤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等資料1份(院一卷第297至317頁),及附表一至七卷證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該法第4條已明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第1項規定在有限公司為董事,第2項規定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有限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2項亦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至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增列第3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規定,嗣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始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而適用於包括有限公司在內之所有公司。是被告行為時之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有限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未具備前述行為時法律所規定身分以外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立勳公司、敏升公司、台灣五三公司、聯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非登記負責人,因前開公司並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被告行為時之公司法規定,其並非公司法定義之公司負責人,自不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定「商業負責人」之身分,雖依107年8月1日修正後公司法之規定,實際負責人仍該當商業會計法該罪之行為主體,惟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就被告以實際負責人所為之行為,即不能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相繩。
2.稅捐稽徵法第41條定有納稅義務人不正逃漏稅捐之處罰,而該「納稅義務人」,依被告行為時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嗣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9日生效施行)該條並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是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始擴張該法第41條之處罰主體範圍(即徒刑代罰對象)而及於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因被告為立勳公司、敏升公司、台灣五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故依前揭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被告以立勳公司、敏升公司、台灣五三公司實際負責人而使立勳公司、敏升公司、台灣五三公司逃漏稅,尚不能依其行為時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等規定處罰。
3.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並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是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前,所定罰金數額應均提高為30倍,即1萬5000元。修正後刑法第215條規定: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正目的顯係將原本尚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直接規定為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律明確性,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15條規定。
4.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本件之行為應適用修正前第43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5.另刑法第41條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修正前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該項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6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毋須比較新舊法(因舊法業經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逕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
(二)罪名:
1.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謂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係指負責主辦或經辦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2項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即係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而言;至所謂「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則係指具備「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之人員而言。查卷內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為前開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且依被告行為時之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有限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實際負責人」在內,已如前述,是被告不具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身分,自無商業會計法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2.另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此項行為除該當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外,亦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經查,被告係立勳公司、敏升公司、台灣五三公司、聯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填製如附表一、三、五、七所示之統一發票,雖依前開說明,其非行為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惟該統一發票除係屬會計憑證外,亦係其業務上所應製作之文書,是被告填載如附表一、三、五、七之不實之統一發票,顯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行為。被告將此不實發票交予如附表一、三、
五、七所示之各該營業人,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3.再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稅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從而,被告為立勳公司、敏升公司、台灣五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該公司一切事務,包含為立勳公司、敏升公司、台灣五三公司申報如附表二、四、六稅捐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為申報營業稅所需製作之前開公司營業稅申報書(如附表二、四、六部分),核其性質當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被告進而將此不實營業稅申報書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申報營業稅,依照上開說明,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4.又按自然人如實際負責公司業務,倘非公司法上之公司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縱其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另成立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412號刑事判決參照);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7126號判決可參)。查被告行為時,非立勳公司、敏升公司、台灣五三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已如前述,自非其行為時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代罰」之處罰對象,即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逃漏稅捐罪論處,然其既為立勳公司、敏升公司、台灣五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參與該等公司申報如附表二、四、六稅捐事宜,若生逃漏稅之結果,揆諸前開說明,亦應另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5.又行為人實際上無交易事實而開立發票,提供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行號持以申報,固係以不正當方法幫助取得不實憑證之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捐,惟虛設之公司行號,因實際上並無營業行為,本即毋庸繳納營業稅捐,該虛設行號並無逃漏稅捐之行為,是行為人提供不實發票之行為,既未造成該虛設行號逃漏稅捐之結果,自無何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參照);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獨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自不適用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
6.綜上,核被告所為: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就附表一、三、五、七,開立不實發票予各該公司行號部分;以及就附表二、四、六,收受各該公司行號不實發票後,填載營業稅申報書以申報稅捐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上揭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附表二、四、六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登載不實之營業稅申報書,並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而為行使,則為間接正犯。
⑵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
就附表一至七部分:查附表一編號1①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編號2②旭生電子實業有限公司、編號6①眾金企業有限公司;附表三編號1①、②、③、④、2①、②、③、3①、②、③、4所示之嘉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眾金企業有限公司、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財金國際有限公司、利達昇國際有限公司、鴻俐企業有限公司、廷立工程有限公司;附表四編號2①、②、3①、4①所示敏升公司97年3月至8月之稅期期間;附表五編號1①、
②、2①、②、④、3④所示之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天河國際有限公司、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世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七編號1①築佳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後更名為繁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2②中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認定,或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即虛設行號),或經認定逃漏營業稅為0,此有立勳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涉案期間:96年1-12月)(院一卷第303頁)、敏升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涉案期間:97年1-8月)(院一卷第305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8月1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8194號函暨敏升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明細表1份(審訴卷第79至81頁)、台灣五三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涉案期間:97年5-10月)(院一卷第307頁)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均不構成逃漏稅捐之行為,自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②、2①、③、3①、②、4①、②、5
①、②、③;附表二編號1①、②、2①、3①、4①、②、③、④、5①、6①、②;附表三編號2④、⑤、⑥、3④;附表四編號1①;附表五編號2③、3①、②、③;附表六編號1①、②、③、2①、②、③、3①、②、③;附表七編號1②、2①、③、④、⑤所涉部分,因均有生逃漏稅捐結果,故均應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
⑶公訴意旨雖認為附表一、三、五、七各該編號部分,應成
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附表
二、四、六部分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逃漏稅捐罪,惟依上開說明,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未洽,然其基本事實同一,並經本院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相關法條及有關權利,並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
(三)罪數:
1.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
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如附表一、三、五、七;二、四、六所示營業人以每2月為一期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不論有無銷售額),每期營業稅於各期申報完畢時已結束申報義務,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行為數之計算。
2.準此,被告於每2個月即同一營業稅繳納期間內所填製或取得不實內容發票,提供予各該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以為行使並幫助逃漏稅捐,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復無明顯中斷的情形,其各次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確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足認被告係出於同一犯罪計畫而為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以各稅期認定為接續犯之一行為。是被告除附表一編號6、附表三編號1、4、附表四編號2至4、附表五編號1因無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僅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外,其餘各該附表各該編號(稅期)部分,均係以一接續行為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以較重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論處。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七各該編號所示之罪(2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即於93至94年間擔任公司負責人而開立不實發票經判刑確定(本院98年度訴字第37號),仍擔任立勳公司、敏升公司、台灣五三公司、聯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申報稅捐,竟開立及收受不實發票,供附表各該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並生部分營業人逃漏稅捐之結果,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再衡酌本件虛開、虛進發票之張數及金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等節,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所產生之危害,暨其於本院自承之家庭、學歷、經濟條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部分,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申報日均應於96年3月15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再與前開未經減刑部分,考量各罪間之性質、手段相同,獨立性較低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按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定有明文。被告為上開各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公布,依前開刑法施行法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而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關於沒收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本案關於沒收即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規定。查依卷內積極事證,難認被告因附表一、三、五、七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或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而取得何對價或犯罪所得;又被告雖為立勳公司、敏升公司、台灣五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就附表二、四、六所示之逃漏稅捐部分,其利益應歸屬於立勳公司、敏升公司、台灣五三公司,而非被告,故亦難認被告因附表二、四、六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或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而受有何犯罪所得,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②、6①、附表五編號1①、②、2①、②、④、3④、附表七編號1①、2②部分應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就附表四編號2、3、4應構成逃漏稅捐罪,然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且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本案被告雖有虛偽開立如附表一編號2②、6①、附表五編號1①、②、2①、②、④、3
④、附表七編號1①、2②所示之統一發票予上揭各該編號所示之營業人,以及為敏升公司收受如附表四編號2、3、4不實統一發票並用以逃漏稅之事實,惟上開各該公司行號於上揭各該稅期逃漏稅捐之數額均為0,且被告行為時亦非敏升公司登記負責人,揆諸上揭說明,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②、6①、附表五編號1①、②、2①、②、④、3④、附表七編號1①、2②部分,不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就附表四編號2、3、4部分,不構成逃漏稅捐罪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惟上開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間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15條、第21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楊甯伃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葉郁庭附錄法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立勳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開立月份交付對象(銷項去路)發票數量發票金額幫助逃漏營業稅額主文欄卷證196年1、2月①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虛設行號)122萬3,276元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結果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豪宏醫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五卷第150頁、告發十五卷第222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二卷第524頁)②四季風和實業有限公司17454萬8,280元22萬7,415元四季風和實業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4份(告發二卷第383、385、387至388頁)、四季風和實業公司之95年9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進項來源)(告發二卷第400至403頁)296年3、4月①四季風和實業有限公司230萬5,100元1萬5,255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季風和實業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4份(告發二卷第383、385、387至388頁)、四季風和實業公司之95年9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進項來源)(告發二卷第400至403頁)②旭生電子實業有限公司4426萬2,500元0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1月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3000100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旭生公司稽查報告1份(告發三卷第811至814頁)、旭生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2份(告發三卷第807至808頁)、立勳公司之95年4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銷項憑證)(告發三卷第809頁)、旭生公司之95年4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三卷第810頁)③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146萬6,369元2萬3,318元敏升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二卷第429頁)、立勳公司之95年4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銷項憑證)(告發二卷第432頁)、敏升公司之95年4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二卷第433頁)、敏升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進項來源)(告發二卷第489至490頁)396年5、6月①四季風和實業有限公司244萬8,050元2萬2,403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季風和實業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4份(告發二卷第383、385、387至388頁)、四季風和實業公司之95年9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進項來源)(告發二卷第400至403頁)②鴻康股份有限公司6347萬8,343元17萬3,917元鴻康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4份(告發三卷第786至789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銷項憑證)(告發三卷第790頁)、鴻康公司之95年4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三卷第791頁)、鴻康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進項來源)(告發三卷第795至796頁)496年7、8月①同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87萬3,516元49萬3,676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同曜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2份(告發三卷第703頁、第766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銷項憑證)(告發三卷第704正反頁)、同曜公司之95年4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三卷第705正反頁)、同曜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進項來源)(告發三卷第775至779頁)②德山交通事業有限公司114萬7,143元7,357元德山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2份(告發三卷第963至964頁)、立勳公司之95年4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銷項憑證)(告發三卷第965頁)、德山公司之95年4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三卷第966頁)、德山公司與立勳公司交易之統一發票2紙、支票1紙(告發三卷第971至972頁)596年9、10月①德山交通事業有限公司115萬9,048元7,952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德山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2份(告發三卷第963至964頁)、立勳公司之95年4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銷項憑證)(告發三卷第965頁)、德山公司之95年4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三卷第966頁)、德山公司與立勳公司交易之統一發票2紙、支票1紙(告發三卷第971至972頁)②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334萬9,500元1萬7,475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6月28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20108503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聯浤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1份(告發三卷第829至890頁)、聯浤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三卷第825頁)、立勳公司之95年4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銷項憑證)(告發三卷第826頁)、立勳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進項)(告發九卷第228頁)、聯浤公司95年4至96年12月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三卷第827頁)③聯宇稅務顧問有限公司229萬1萬4,500元聯宇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三卷第689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銷項憑證)(告發三卷第690頁)、聯宇公司之95年4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三卷第691頁)696年11、12月①眾金企業有限公司151,170萬9,750元0元吳級男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9年3月1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90027281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眾金等公司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1份(告發三卷第896至906頁)、眾金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三卷第891頁)、立勳公司之95年4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銷項憑證)(告發三卷第892頁)、眾金公司之95年4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三卷第893頁)附表二:立勳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取得月份取得對象(進項來源)發票數量發票金額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主文欄卷證196年1、2月①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07萬2,000元15萬3,600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電王堂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二卷第241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二卷第243頁)、電王堂公司之96年1月至97年8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二卷第313頁)②四季風和實業有限公司251萬6,513元2萬5,826元四季風和實業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4份(告發二卷第383、385、387至388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二卷第389頁)、四季風和實業公司之95年9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二卷第404至406頁)296年3、4月①四季風和實業有限公司7562萬51元28萬1,003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季風和實業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4份(告發二卷第383、385、387至388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二卷第389頁)、四季風和實業公司之95年9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二卷第404至406頁)396年5、6月①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6344萬4,241元17萬2,212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敏升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二卷第429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二卷第431頁)、敏升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二卷第491至492頁)496年7、8月①四季風和實業有限公司6138萬1,886元6萬9,094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季風和實業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4份(告發二卷第383、385、387至388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二卷第389頁)、四季風和實業公司之95年9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二卷第404至406頁)②均宣股份有限公司6366萬5,300元18萬3,265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9月2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1002808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均宣公司之查緝案件分析表1份(告發二卷第320至338頁)、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均宣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1份(告發二卷第339至342頁)、均宣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二卷第317頁)、立勳公司之95年4至96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二卷第318頁)③銓冠家電企業有限公司8510萬25萬5,000元銓冠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8份(告發二卷第358至365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二卷第366頁)、銓冠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二卷第378至380頁)④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虛設行號)4112萬5萬6,0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年1月31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00007121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豪宏醫美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各1份(告發二卷第540至570頁)、豪宏醫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五卷第150頁、告發十五卷第222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二卷第523頁)、豪宏醫美公司之96年1至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1份(告發十一卷第946頁)596年9月①永光發有限公司143萬6,171元2萬1,809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永光發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5份(告發二卷第408至412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二卷第413頁)、永光發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二卷第425至426頁)696年11、12月①大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476萬1,903元3萬8,097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二卷第496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彚加明細表1份(進項來源)(告發十五卷第255頁)、大丹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彚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十五卷第253頁)、大丹公司之96年5至12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告發二卷第500至501頁)、營業人取得虛偽行號大丹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1份(告發十五卷第35頁)、大丹公司之96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100名資料1份(告發十五卷第9頁)②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51,114萬4,802元55萬7,241元華峰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3份(告發二卷第571至573頁)、立勳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進項憑證)(告發二卷第574頁)、華峰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二卷第676至682頁)附表三:敏升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開立月份交付對象(銷項去路)發票數量發票金額幫助逃漏營業稅額主文欄卷證197年1、2月①嘉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設行號)8536萬9,520元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結果吳級男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9年5月1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2098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嘉鋮公司)(告發六卷第219至220頁)、嘉鋮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六卷第217頁)、嘉鋮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六卷第214頁)、敏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15頁)、嘉鋮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16頁)、嘉鋮公司之97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20名資料1份(告發六卷第221至222頁)②安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虛設行號)7445萬1,310元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結果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6月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23679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安力達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1份(安力達公司)(告發六卷第252至255頁)、安力達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六卷第240頁)、安力達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六卷第237頁)、敏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38頁)、安力達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39頁)、安力達公司之97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20名資料1份(告發六卷第241至242頁)、安力達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告發六卷第249至250頁)③眾金企業有限公司(虛設行號)4302萬4,000元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結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9年3月1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9002728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眾金公司等營業人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1份(告發六卷第291至302頁)、眾金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六卷第288頁)、眾金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2份(告發六卷第284至285頁)、敏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86頁)、眾金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87頁)④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虛設行號)4225萬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結果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0年1月31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00007121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豪宏醫美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1份(豪宏醫美公司)(告發十二卷第970至1000頁)、豪宏醫美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五卷第154頁)、豪宏醫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五卷第150頁、告發十五卷第222頁)、豪宏醫美公司之97年申報書跨中心查詢1份(告發五卷第156頁)、豪宏醫美公司之97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及進項來源明細各1份(告發五卷第157至158頁)、豪宏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五卷第159至160頁)297年3、4月①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虛設行號)154萬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結果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0年1月31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00007121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豪宏醫美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1份(豪宏醫美公司)(告發十二卷第970至1000頁)、豪宏醫美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五卷第154頁)、豪宏醫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五卷第150頁、告發十五卷第222頁)、豪宏醫美公司之97年申報書跨中心查詢1份(告發五卷第156頁)、豪宏醫美公司之97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及進項來源明細各1份(告發五卷第157至158頁)、豪宏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五卷第159至160頁)②財金國際有限公司(虛設行號)10484萬5,612元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結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9年1月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0065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財金公司)(告發六卷第232至233頁)、財金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六卷第230頁)、財金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六卷第227頁)、敏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28頁)、財金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29頁)③利達昇國際有限公司(虛設行號)8912萬4,450元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結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9年1月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64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利達昇公司)(告發六卷第210至211頁)、利達昇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六卷第208頁)、利達昇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六卷第205頁)、利達昇公司之營業稅稅籍申辦及備忘事項建檔1份(告發六卷第212頁)、利達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07頁)④廣鑫企業社222萬6,250元1萬1,313元廣鑫企業社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六卷第360頁)、敏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361頁)、廣鑫企業社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362頁)、廣鑫企業社出具之承諾書1份(告發六卷第366頁)、廣鑫企業社與敏升公司交易之統一發票、現金收入傳票各1紙(告發六卷第367至368頁)⑤首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53萬5,895元2萬6,795元首元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六卷第309頁)、敏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310頁)、首元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311頁)、國稅局99年3月12日談話筆錄暨委託書1份(答話人: 呂亮桂 ,首元公司)(告發六卷第313至315頁)、首元公司與敏升公司交易之買賣契約書1份、統一發票、出貨單、支票各2紙(告發六卷第320至323頁)、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99年3月23日華長安字第09900024號函暨首元公司開立之支票影本2紙(告發六卷第329至331頁)、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99年5月7日華長安字第0990047號函1份(告發六卷第334頁)⑥首品針織有限公司128萬6,335元1萬4,317元首品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六卷第336頁)、敏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337頁)、首品公司之97年1月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338頁)、首品公司99年4月6日出具之說明書1份(告發六卷第340頁)、首品公司與敏升公司交易之出貨單、統一發票、支票、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買賣合約書各1紙(告發六卷第341至344頁)、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99年5月7日華長安字第0990047號函1份(告發六卷第348頁)、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99年5月13日華長安字第09900048號函暨首品針織公司開立之支票影本1紙(告發六卷第349至350頁)397年5、6月①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虛設行號)122萬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結果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0年1月31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00007121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豪宏醫美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1份(豪宏醫美公司)(告發十二卷第970至1000頁)、豪宏醫美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五卷第154頁)、豪宏醫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五卷第150頁、告發十五卷第222頁)、豪宏醫美公司之97年申報書跨中心查詢1份(告發五卷第156頁)、豪宏醫美公司之97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及進項來源明細各1份(告發五卷第157至158頁)、豪宏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五卷第159至160頁)②利達昇國際有限公司(虛設行號)14585萬9,550元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結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9年1月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64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利達昇公司)(告發六卷第210至211頁)、利達昇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六卷第208頁)、利達昇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六卷第205頁)、利達昇公司之營業稅稅籍申辦及備忘事項建檔1份(告發六卷第212頁)、利達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07頁)③鴻俐企業有限公司(虛設行號)8311萬3,840元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結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9年6月11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90018900號函1份(告發六卷第283頁)、鴻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六卷第277頁)、敏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78頁)、鴻俐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79頁)、鴻俐公司之97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20名資料1份(告發六卷第281頁)④森碁營造有限公司123萬4,498元1萬1,725元森碁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六卷第352頁)、敏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353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9年3月24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90017911號函暨森碁公司承諾書、敏升公司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各1份(發票號碼:ZU00000000)(告發六卷第354至356頁)497年7、8月①廷立工程有限公司(虛設行號)11345萬6,323元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結果吳級男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11月1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9025431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廷立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1份(告發六卷第269至272頁)、廷立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六卷第267頁)、廷立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2份(告發六卷第263至264頁)、敏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65頁)、廷立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六卷第266頁)、廷立公司之97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20名資料1份(告發六卷第274頁)附表四:敏升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取得月份取得對象(進項來源)發票數量發票金額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主文欄卷證196年12月①大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438萬953元1萬9,047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10月26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101005897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1份(大丹公司)(他六卷第5至7頁)、大丹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統一發票表各1份(告發十五卷第1至6頁)、營業人取得虛偽行號大丹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1份(告發十五卷第35頁)、大丹公司96年5至12月進銷項交易流程圖1張(告發十五卷第7頁)、大丹公司之96年5至12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銷項)(告發十五卷第38至40頁)、大丹公司之96年5至12月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1份(銷項)(告發十五卷第36至37頁)、大丹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十五卷第99至100頁)、敏升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彚加明細表1份(進項來源)(告發十五卷第215頁)、大丹公司之96年1至12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彚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十五卷第214頁)297年3、4月①旗展實業有限公司161,451萬7,080元72萬5,852元吳級男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8年7月1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334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旗展公司)(告發五卷第181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9年2月26日北區國稅竹市三字第0991003865號函1份(告發五卷第183頁)、旗展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五卷第171頁)、旗展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五卷第173頁)、旗展公司之97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各1份(告發五卷第177頁)、旗展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五卷第179頁)②華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78萬9,000元43萬9,450元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4月27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9001049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華興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1份(告發五卷第190至196頁)、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華興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1份(告發五卷第197頁)、華興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五卷第188頁)、敏升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進項來源)(告發五卷第187頁)、敏升公司之97年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單1份(銷項)(告發五卷第199頁)、華興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五卷第201頁)、華興公司之97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1份(告發五卷第203頁)397年5、6月①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虛設行號)161,391萬7,450元69萬5,873元吳級男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0年1月31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00007121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豪宏醫美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1份(豪宏醫美公司)(告發十二卷第970至1000頁)、豪宏醫美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五卷第154頁)、豪宏醫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五卷第150頁、告發十五卷第222頁)、豪宏醫美公司之97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及進項來源明細各1份(告發五卷第157至158頁)、豪宏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五卷第159至160頁)497年7、8月①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虛設行號)6355萬6,424元17萬7,821元吳級男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0年1月31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00007121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豪宏醫美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1份(豪宏醫美公司)(告發十二卷第970至1000頁)、豪宏醫美公司之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1份(告發五卷第154頁)、豪宏醫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五卷第150頁、告發十五卷第222頁)、豪宏醫美公司之97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及進項來源明細各1份(告發五卷第157至158頁)、豪宏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銷項去路)(告發五卷第159至160頁)附表五:台灣五三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開立月份交付對象(銷項去路)發票數量發票金額幫助逃漏營業稅額主文欄卷證197年5、6月①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398萬2,800元0元吳級男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1年8月20日日北區國稅板橋三字第1010026118號函1份(告發八卷第291至292頁)、鴻嘉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2份(告發八卷第280至281頁)、鴻嘉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他四卷第155至156頁)②天河國際有限公司3154萬1,400元0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1年8月9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1010009174號號函1份(告發八卷第356頁)、天河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3份(告發八卷第345至347頁)、天河公司之97年1月至98年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進項來源)(告發八卷第359頁)、天河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各1份(他四卷第153至154頁)297年7、8月①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3127萬4,000元0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1年8月20日日北區國稅板橋三字第1010026118號函1份(告發八卷第291至292頁)、鴻嘉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2份(告發八卷第280至281頁)、鴻嘉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他四卷第155至156頁)②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134萬875元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1月8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20100163號刑事案件告發書1份(偉達興公司)(告發八卷第326至338頁)、偉達興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1份(告發八卷第339頁)、偉達興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八卷第324頁)、偉達興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及變更登記申請書各1份(他四卷第152頁、第151頁)③亞洲多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145萬7萬2,500元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9月28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1005433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1份(亞洲多寶公司)(告發八卷第260至277頁)、亞洲多寶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1份(告發八卷第278頁)、亞洲多寶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八卷第258頁)④天河國際有限公司3140萬2,500元0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1年8月9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1010009174號號函1份(告發八卷第356頁)、天河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3份(告發八卷第345至347頁)、天河公司之97年1月至98年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進項來源)(告發八卷第359頁)、天河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各1份(他四卷第153至154頁)397年9、10月①亞洲多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266萬8,800元13萬3,440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9月28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1005433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1份(亞洲多寶公司)(告發八卷第260至277頁)、亞洲多寶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1份(告發八卷第278頁)、亞洲多寶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八卷第258頁)②保成資訊有限公司17萬9,560元3,978元經濟部100年7月28日經授中字第10032326040號函暨保成公司股東同意書1份(他四卷第148頁、第147頁)、保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2份(告發八卷第295至296頁)、保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他四卷第145至146頁)③文弓企業有限公司3123萬600元6萬1,530元文弓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2份(告發八卷第306至307頁)、文弓公司之97年1月至98年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進項來源)(告發八卷第308至312頁)、文弓企業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他四卷第149至150頁)④世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17萬4,000元0元世育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八卷第340頁)、世育公司與台灣五三公司交易之統一發票1紙(告發八卷第342頁)附表六:台灣五三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取得月份取得對象(進項來源)發票數量發票金額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主文欄卷證197年5、6月①生晃企業有限公司249萬392元2萬4,520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4月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1001485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1份(生晃公司)(告發八卷第173至189頁)、生晃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八卷第171頁)②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395萬8,500元4萬7,925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年10月3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1024343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勁享公司涉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1份(勁享公司)(告發八卷第192至203頁)、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勁享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1份(告發八卷第204至207頁)、勁享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八卷第190頁)、勁享公司之94年7月至98年4月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1份(銷項)(告發八卷第208至211頁)、勁享公司之94年7月至98年4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銷項)(告發八卷第212至213頁)、勁享公司之97年1月至98年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1份(告發十二卷第1245至1247頁)③龍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2100萬8,000元5萬400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8月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1004063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龍記公司涉嫌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1份(告發八卷第247至253頁)、龍記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1份(告發八卷第254頁)、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龍記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1份(告發八卷第255頁)、龍記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八卷第245頁)、龍記公司之97年3月至97年12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告發八卷第256至257頁)297年7、8月①生晃企業有限公司4187萬2,680元9萬3,634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4月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1001485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1份(生晃公司)(告發八卷第173至189頁)、生晃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八卷第171頁)②龍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3137萬2,700元6萬8,635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8月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1004063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龍記公司涉嫌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1份(告發八卷第247至253頁)、龍記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1份(告發八卷第254頁)、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龍記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1份(告發八卷第255頁)、龍記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八卷第245頁)、龍記公司之97年3月至97年12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告發八卷第256至257頁)③力保興業有限公司3125萬4,400元6萬2,720元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3月2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1000755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1份(力保公司)(告發八卷第229至243頁)、力保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1份(告發八卷第244頁)、力保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八卷第227頁)397年9、10月①生晃企業有限公司3206萬3,600元10萬3,180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4月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1001485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1份(生晃公司)(告發八卷第173至189頁)、生晃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八卷第171頁)②力保興業有限公司287萬2,000元4萬3,601元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3月2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1000755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1份(力保公司)(告發八卷第229至243頁)、力保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1份(告發八卷第244頁)、力保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八卷第227頁)③百松國際有限公司7259萬8,280元12萬9,914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7月2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10024953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百松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1份(告發八卷第216至222頁)、百松公司96年5月至100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1份(告發八卷第223至225頁)、百松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八卷第214頁)、百松公司之96年3月至100年12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銷項)(告發八卷第226頁)附表七:聯浤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開立月份交付對象(銷項去路)發票數量發票金額幫助逃漏營業稅額主文欄卷證197年9、10月①築佳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後築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2442萬3,000元0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築佳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十二卷第1141頁)、築佳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銷項)(告發十卷第342頁)、聯浤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告發十二卷第1142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0年8月22日北區國稅板橋三字第1000021527號函暨築佳公司於100年8月11日提出之說明書1份(告發十二卷第1143至1144頁)②天霖實業有限公司280萬400元4萬20元天霖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十三卷第1311頁)、天霖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銷項)(告發十卷第329頁)、天霖公司之97年1至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份(告發十三卷第1313頁)、聯浤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告發十三卷第1312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100年8月19日財高國稅新營業字第1000012127號函1份(告發十三卷第1323頁)297年11、12月①保成資訊有限公司6266萬60元13萬3,003元吳級男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保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十二卷第1051頁)、保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銷項)(告發十卷第349至350頁)、保成公司之97年1月至98年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份(告發十二卷第1058至1060頁)、聯浤公司之97年1月至98年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告發十二卷第1052至1053頁)②中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3152萬1,740元0元中欣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十三卷第1264頁)、中欣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銷項)(告發十卷第343頁)、聯浤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告發十三卷第1265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7月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1000059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中欣公司之查緝案件分析表1份(告發十三卷第1267至1276頁)③久菖實業有限公司368萬7,000元3萬4,350元久菖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十三卷第1324頁)、久菖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銷項)(告發十卷第344頁)、聯浤公司之97年1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告發十三卷第1325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0年8月23日北區國稅板橋三字第1000021136號函1份(告發十三卷第1326頁)④浦森股份有限公司111萬4,300元5,715元浦森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十三卷第1415頁)、浦森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銷項)(告發十卷第328頁)、聯浤公司之97年1月至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告發十三卷第1416頁)、浦森公司與聯浤公司交易之統一發票、出貨單、現金支出簽收單、銀行交易明細4紙(告發十三卷第1419至1422頁)⑤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7萬5,961元6,455元大伊統百貨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告發十三卷第1393頁)、大伊統百貨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銷項)(告發十卷第331頁)、聯浤公司之97年1月至98年12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告發十三卷第1394頁)、大伊統百貨公司與聯浤公司之廠商交易申請書、結帳單、統一發票、交易明細等單據10份(告發十三卷第1398至1408頁)、大伊統百貨公司提出之委託書1份(告發十三卷第14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