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停車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告 王坤英 被告 江偉尺
方醫條 林信全 郭美秀 彭天生 曾光任 上一人樓訴訟代理人 曾坤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確認停車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扣除得抵繳裁判費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不足63,85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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