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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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件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後犯之,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4份、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