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21號聲請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相對人承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94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52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裁定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7,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由相對人預繳│├──────┼───────┼───────────┤│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由相對人預繳│├──────┼───────┼───────────┤│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三審裁判費│46,792元│由相對人預繳│├──────┼───────┼───────────┤│第三審律師費│30,000元│由聲請人預繳│├──────┼───────┼───────────┤│合計│178,307元│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7,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5,378元。││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40,006+42,783+18,726)×77%=78,167---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2.78,167-(40,006+42,783)=-4,622---就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部分,聲請人尚應賠償相對人4,622元。││3.30,000-4,622=25,378---因第三審律師酬金應由相對人││負擔,相互扣抵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2││5,3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