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332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柯美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涂正勻 (原名: 涂薽勻涂儷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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