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詩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詩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870號為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憑,因上開物品內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玻璃球吸食器2個2砂紙2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