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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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 陳麗芳 被告 蘇麗絲 被告 劉兆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蘇麗絲住所地在雲林縣○○鎮○○路○○○○○號、嘉義市○區○○○路○○○號,被告劉兆亞住所地彰化縣花壇鄉○○村○○巷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侵權行為地(嘉義市租屋處)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