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 林秀彥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來 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 陳來有 之實際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