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民國99年10月6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234號偵查卷第4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