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債權人 陳奕瑋 上列債權人陳奕瑋因與債務人 施憲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奕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票(票號:LN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抑或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四、請提出債務人施憲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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