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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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富順具保人陳韋誠上列被告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富順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陳韋誠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3年8月6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及103年刑保字第143號刑保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本應於105年8月3日到案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並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查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等件附卷可憑,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