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璨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06、8270、9540、9651、10174、10200、10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璨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