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 鄭新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為訴之追加,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之情形,原告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明定。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共同性,先後所為請求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有共通性或關連性,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在審理時得加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可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庶能統一解決紛爭,以符訴訟經濟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7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此所謂裁判應以某法律關係為據,係指該法律關係之存否,足以影響本訴訟之裁判,而必須先行解決者而言。又所謂情事變更,係指因客觀情形變更,原告非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無法達成訴訟之目的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依發展時序觀之,先有108年10月至109年4月間抗告人之申
訴行為,及抗告人復職期間之109年9月至111年5月之申訴行為,相對人是持續收到申訴後,作出假單申請表及懲戒處分事件,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合於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又第1次追加如經准許,抗告人為證明懲戒事由不存在,而請求確認相對人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及請求給付平均工資差額,對此相對人連續侵權之行為,應整體觀察、評價,為侵權行為一體性,推定為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抗告人因接種第1劑疫苗而向相對人申請110年10月18日、19日疫苗接種假,詎相對人故意以詐欺、強制手段非法扣取接種假之薪資,原第1次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確認開放政策之懲處處分無效,係相對人為報復抗告人復職期間後之申訴行為,刻意對抗告人為職場霸凌而為該懲戒處分,與原訴請求有相當因果關係及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就原請求之事證資料,於審理變更或追加之訴仍得加以利用。相對人也同時反勞基法第74條第2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故追加依職業災害、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及其他追加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㈡抗告人於110年12月3日起訴後,相對人於訴訟進行中同年
月30日對抗告人送出之追加懲戒處分,係為報復抗告人申訴假單之約定無效事件,此乃客觀情形變更,抗告人非追加其訴無法達成訴訟目的。
㈢兩造間系爭懲戒處分之存在,足以影響原訴假單申請表約
定有效之裁判,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追加中間確認之訴之規定相符。
㈣又原審審理之初期階段,追加之訴所涉議題非特別繁雜,
且其引用之訴訟資料亦為原訴即已提出之證據資料,則抗告人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顯可互相利用,亦無害於他造之程序權保障並符合訴訟經濟。
㈤原審未為爭點整理,亦未闡明之,故抗告人之變更追加,
不受民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限制等語。綜上,抗告人追加之訴應屬合法,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不同意抗告人之追加,又原訴訟標的係疫苗接種2日薪資給付,但抗告人其餘附表請求,均與疫苗接種假之薪資給付之原因事實不同,審酌之爭點亦不同,不能認為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請求駁回抗告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原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110年10月18日、19日假單申請表之約定無效,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上開2日之薪資,此訴狀送達相對人後,抗告人方為追加之訴,原審准抗告人一部追加,並駁回如附表所示追加之裁定(下合稱系爭追加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應合於本條項但書各款事由方得追加。抗告人主張原審未行闡明、曉諭,其不受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送達後不得任意追加之限制,與本規定不符,並不足採。本院就抗告人抗告時主張之追加理由並分述如下:
㈠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原審抗告人原起訴之原因事實為:其於110年10月18日向相對人申請疫苗接種假,至疫苗接種站注射疫苗,但相對人稱疫苗接種假非公假須更正,抗告人又於同年月19日向相對人申請疫苗接種假,因疫苗接種後持續性腹瀉,但相對人主張應記載其他假別,並扣取抗告人2日之疫苗接種假薪資,該假單簽署遭相對人強迫或詐欺下而為簽署,爰請求確認兩造間於110年10月18日、19日假單申請表之約定無效,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上開2日之薪資。而抗告人系爭追加之訴,經核均與原來請求之原因事實不具共同性,不能因其主張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認為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是抗告人主張系爭追加之訴與原訴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屬同一基礎原因事實云云,並非可採。
㈡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
抗告人系爭追加之訴所據之原因事實不同,據此所為之聲明亦不同,其系爭追加之訴,非僅是聲明之擴張或減縮。是抗告人泛稱其系爭追加之訴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於法未合,並不可採。
㈢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4款: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本質上為訴之變更。抗告人所為系爭追加之訴,係屬追加,而非變更,原起訴請求事項均仍保留,故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4款要件,故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亦非可取。
㈣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6款:
抗告人所為系爭追加之訴均難認屬110年10月18日、19日假單無效、扣薪2人之前提法律關係。故抗告人此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6款追加事由之主張,亦不可採。
㈤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
原審簡易事件已行多次言詞辯論,並已辯論終結定宣判,而系爭追加之訴之請求是否有理,仍待調查辯論,故抗告人所提系爭追加之訴,已妨礙相對人之防禦及訴訟終結,故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追加系爭追加之訴,亦屬無理。
五、綜上,原審以系爭追加之訴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所定追加要件為由,裁定駁回追加之訴,且併予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勞動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
法官趙彥強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施怡愷附表:
編號追加聲明1第一次追加②確認好市多公司開放政策之懲戒處分無效。③好市多公司應給付抗告人4236元(於111年1月24日出席懲戒處分調解會議,好市多公司應給付該日之公假薪資),及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第二次追加①確認好市多公司應於111年5月3日發給抗告人30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薪資。②確認好市多公司應於110年5月25日(或同年6月3日)給予抗告人30日特別休假。④確認好市多公司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將抗告人及全好市多公司員工之夜間津貼、月薪主管第13個月薪資、年終獎金、延長加班、國定假日加班、特別休假加班、111年3月調薪10萬元之薪資計入最近3個內平均工資申報抗告人之投保金額。(另含「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1項)⑤確認確認好市多公司未依同上規定,將抗告人月薪主管第13個月薪資、兼職所得薪資計入最近3個內平均工資申報抗告人之投保金額。⑦確認好市多公司109年清明節及兒童節之給薪政策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好市多公司未給付全部員工及月薪主管於109年4月4日出勤之雙倍薪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⑧確認好市多公司歷年來未依員工手冊6.2C之國定假日調整規定,經全台主管同意,擅自挪移國定假日及選舉日等應放假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⑨確認好市多公司於111年1月給付過年薪資時未與抗告人以外之員工「個別約定」,且於同年1月28前給付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⑩確認好市多公司月薪主任與時薪員工之給付延長加班、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給薪政策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5條後段規定。⑪確認好市多公司未給付抗告人110年12月24日提早1小時前往台北醫學院附設醫院實施健康檢查,該1小時之延長加班工資。⑫確認好市多公司未給付抗告人111年1月22日(例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⑬確認好市多公司因抗告人於110年9月至111年3月間檢舉好市多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而損害抗告人依法所享有之權益,作出扣薪、懲戒處分等不利益對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規定。⑭確認好市多公司因抗告人於110年9月22日至111年1月24日期間,就好市多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之爭議事件聲請調解,好市多公司對上開事件予以抗告人不利之行為及不利益之對待,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⑮確認好市多公司未自110年5月25日(或同年6月3日)依規定為抗告人投保勞健保,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規定。⑯確認好市多公司員工手冊10.3年終獎金之修正無效。⑰確認好市多公司員工手冊增訂6.9額外加給無效。⑱確認好市多公司與甲○○、 王友玫陳宜琳王士堯 等4人違反好市多職業道德規範,並故意對抗告人進行職場霸凌。⑲確認好市多公司計算106年7月29日尼莎颱風抗告人出勤2小時加倍薪資時,未將抗告人第13個月薪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2項)⑳確認好市多公司計算抗告人109年1月11日總統大選薪資給付時,未將抗告人第13個月薪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3項)㉑確認好市多公司計算抗告人109年2月份加班0.5小時加班費時,未將抗告人第13個月薪資,及延長加班、國定假日加班、特別休假加班之薪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4項)㉒確認好市多公司計算抗告人109年4月3日清明節給付薪資時,未將抗告人第13個月薪資,及延長加班、國定假日加班、特別休假加班之薪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5項)㉓確認好市多公司計算抗告人109年4月5日延長加班1小時之薪資時,未將抗告人第13個月薪資,及延長加班、國定假日加班、特別休假加班之薪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6項)㉔確認好市多公司計算抗告人109年4月27日所給付之109年及110年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時時,未將抗告人第13個月薪資,及延長加班、國定假日加班、特別休假加班之薪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7項)㉕確認好市多公司計算抗告人110年12月24日延長加班1小時之薪資時,未將抗告人於110年11月3日之兼職所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8項)㉖確認好市多公司計算抗告人111年1月1日國定假日薪資時,未將抗告人於110年11月3日之兼職所得、第13個月薪資,及延長加班、國定假日加班、特別休假加班之薪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9項)㉗確認好市多公司計算抗告人111年1月22日例假日加班薪資時,未將抗告人於110年11月3日之兼職所得、第13個月薪資,及延長加班、國定假日加班、特別休假加班之薪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10項)㉘確認好市多公司計算抗告人111年1月29日至2月1日之農曆春節薪資時,未將抗告人於110年11月3日之兼職所得、第13個月薪資,及延長加班、國定假日加班、特別休假加班之薪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11項)㉙確認好市多公司計算抗告人111年2月28日國定假日薪資時,未將抗告人於110年11月3日之兼職所得、第13個月薪資,及延長加班、國定假日加班、特別休假加班之薪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12項)㉚確認好市多公司計算抗告人111年4月4日至4月5日之國定假日薪資時,未將抗告人於110年11月3日之兼職所得、第13個月薪資,及延長加班、國定假日加班、特別休假加班之薪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13項)㉛確認好市多公司未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裁定完全給付抗告人薪資,並自行扣除補充保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民事訴之變更或追加五狀(確認之訴,並給付平均工資之薪資)」聲明第14項)㉜前開④及⑲至㉛請求之給付薪資,好市多公司與甲○○應給付自給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第三次追加追加被告甲○○、王友玫、陳宜琳、 王世堯 (下合稱追加被告)。①確認被告對抗告人故意職場霸凌。②好市多公司與王友玫、陳宜琳應連帶給付抗告人18萬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職業災害法律關係)。③好市多公司與王友玫、陳宜琳應連帶給付抗告人18萬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侵權行為法律關係)。④好市多公司與甲○○應連帶給付抗告人36萬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⑤好市多公司與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抗告人49萬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職業災害法律關係)。⑥好市多公司與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抗告人49萬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侵權行為法律關係)。⑦好市多公司與甲○○應連帶給付抗告人99萬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⑧前開②至④給付,及⑤至⑦給付,各擇一有利於抗告人為判決,且所命給付,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時,其他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