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3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松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552、553、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易字第930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而法院依同法第449條第2項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後,發現有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雖與上開規定之文義有別,然基於相同之法理,應認此時得類推適用此一規定,亦即法院應撤銷原裁定,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二、本案被告蔡松穎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本院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薏伩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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