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簡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投簡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嘉勝上列被告簡嘉勝因犯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投簡字第30
0號判決在案,而因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