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9號債權人 郭凡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旻勳彭月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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