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35號上訴人即被告鈦鑫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俊榮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和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月18日
書記官陳奕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