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國霖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國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伍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曾國霖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1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61號為附完成戒癮治療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至民國109年5月6日,現仍在緩起訴期間內。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9月25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0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巷○○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而主動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055公克),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㈠被告曾國霖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犯尿液採證取號代碼對照表(取號代碼:岡108C403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暨初步檢驗照片、查獲現場照片4張、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岡108C403)、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1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3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三、按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採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附命緩起訴」雙軌制,其目的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被告既同意參加戒癮治療,由檢察官採行「附命緩起訴」,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嗣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因原規劃之制度功能已無法發揮成效,自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或第24條第2項規定之相同法理,逕行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無再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重為聲請觀察、勒戒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同意參加戒癮治療,並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故其於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5年內再犯本案,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茲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1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61號為附完成戒癮治療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現仍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竟仍漠視法律禁令而施用第二級毒品,誠屬不該;惟念及其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再者,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兼衡其勉持之經濟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俾資儆懲。
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055公克)之毒品成分業經鑑明無訛,有前揭檢驗鑑定書可查,且被告 陳明 扣案毒品係其施用後所剩餘之毒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而包裝袋1只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取樣檢驗之毒品既已驗畢用罄滅失,故不予諭知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九、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憶如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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