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林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嘉慶於民國108年9月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嘉慶│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8│││550,576元││10月7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