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字第39號上訴人 郝室 發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嘉隆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 律師
黃郁元 律師被上訴人 張瑀珊
李苡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上訴人張瑀珊(下稱張瑀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㈠張瑀珊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元。㈡被上訴人李苡婕(下稱李苡婕,與張瑀珊合稱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元。㈢張瑀珊應於判決確定後5日內,將其在Instagram社群軟體(下稱IG)帳號「shan000000」(下稱甲帳號)精選限時動態所發布如附表1「行為態樣」欄所示貼文(下合稱甲貼文)刪除。㈣張瑀珊應於判決確定後5日內,以甲帳號限時動態發布如附件1所示澄清啟事,設定檢視權限為公開並收錄在標題為「澄清啟事」之精選,且於發布後90日內不得刪除;或於判決確定後5日內,以甲帳號限時動態發布本案判決書全文,設定檢視權限為公開並收錄在標題為「111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書全文」之精選(下稱判決精選),且於發布後90日內不得刪除。㈤李苡婕應於判決確定後5日內,以其在IG帳號為「yanandmm」(下稱乙帳號)限時動態發布如附件2所示澄清啟事,設定檢視權限為公開,並收錄在標題為「澄清啟事」之精選,且於發布後90日內不得刪除;或李苡婕應於判決確定後5日內,以乙帳號限時動態發布判決精選,且於發布後90日內不得刪除。嗣於本院審理中⑴追加請求李苡婕不得再以乙帳號刊登如附表2「行為態樣」欄所示貼文(下合稱乙貼文)限時動態,並收錄為精選;⑵將原起訴聲明㈣、㈤之「111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書全文」更正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9號判決書全文」(見本院卷第208頁至第209頁、第84頁),核上開⑴屬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追加,⑵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依上開規定,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原有業務往來,張瑀珊竟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在甲帳號公開發表甲貼文,李苡婕為聲援張瑀珊,亦在乙帳號公開發表乙貼文,甲、乙貼文如附表1、2「行為態樣」欄粗體部分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顯與事實不符,致伊名譽受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各給付伊1元,張瑀珊並應於判決確定後5日內,將甲貼文刪除;張瑀珊、李苡婕應於判決確定後5日內,分別在甲、乙帳號限時動態發布判決精選,且於發布後90日內不得刪除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其聲明不服,提起一部上訴,上訴人並於本院追加如上壹所述,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於本院上訴及追加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部分廢棄。㈡⒈張瑀珊、李苡婕應各給付上訴人1元。⒉張瑀珊應於判決確定後5日內,將甲貼文刪除。⒊張瑀珊應於判決確定後5日內,以甲帳號限時動態發布判決精選,且於發布後90日內不得刪除。⒋李苡婕應於判決確定後5日內,以乙帳號限時動態發布判決精選,且於發布後90日內不得刪除。㈢李苡婕不得再以乙帳號刊登乙貼文之限時動態,並收錄為精選。
二、被上訴人部分:張瑀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李苡婕則以:如附表2「行為態樣」欄粗體部分所示言論僅係伊心情抒發及陳述事實,未侵害上訴人名譽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之答辯聲明為:上訴及追加聲明均駁回。
三、李苡婕與上訴人間有業務往來關係,且其在IG上張貼乙貼文等情,為上訴人、李苡婕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2頁),並有乙貼文可參(見原審卷第57至58頁),堪信為真正。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損害等語,則為李苡婕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名譽乃人在社會之評價,通常係指其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侵害名譽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而該評價不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又以言論對他人名譽評價之形態,可區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兩種類型,前者具有可證明性,亦即就評價所依據之事實是否客觀存在,本質上具有查證確認之可能性,行為人並應經由客觀合理之查證,以確認該事實之有無;而後者則係行為人對某特定事實表示自己之意見或立場,屬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並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縱使對虛擬架構之事實,亦得表示其意見或立場。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名譽之行為,就事實陳述部份,應視行為人就其所陳述事實是否為真實,以及對事實之查證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為合理查證;就意見表達部分,則應審究該事項是否可受公評,以及是否係善意發表言論;若意見表達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就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間之權衡,則應考量事實之真偽或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問題。另行為人就某可受公評之特定事實表示自己之意見或立場時,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應不具違法性,亦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再言論是否妨害名譽,應通觀全篇言論是否就所指涉對象之社會評價有所貶損,不能僅擇取一、二文字,而為判斷。
㈡就附表1部分:
⒈上訴人自陳:張瑀珊於參加伊團隊期間,因參與伊舉辦活
動,支出買票、交通等費用,並曾替其他會員代購票券,嗣因自身經濟問題退出團隊等語(見本院卷第167頁),可知張瑀珊曾支付相當費用參加上訴人活動,嗣因經濟因素退出團隊活動。
⒉張瑀珊固為附表1編號1貼文:「要回我幫團隊的搶票錢,
莫名的被踢出團隊群組」等語(見原審卷第45頁),然觀之張瑀珊該貼文完整內容(詳附表1編號1),其係為說明離開團隊之原因,而表達欲取回替團隊付出之金錢,及遭團隊無端剔除之主觀感受,堪認張瑀珊就此部分係針對其遭退出團隊群組一事之意見表達。上開言論無偏激用語,僅單純表達其個人之作法、感受,難認有何侵害上訴人聲譽之情,且其發表上開言論之動機,係為表達對於遭退出群組之主觀感受,顯非以毀損上訴人名譽為目的,可認為係出於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自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可言。
⒊張瑀珊雖為附表1編號2貼文稱:「說是溝通但其實是強制
,不照做那就掰」等語(見原審卷第46頁),惟依該貼文完整內容(詳附表1編號2),其係因經歷經濟狀況不佳,感受到若不繼續投入費用參加活動,將會被要求離開團隊乙事,表達其不滿之感受,顯見張瑀珊此部分貼文係對於團隊互動乙事所為意見表達。其用語雖較為強烈,然並無過激,況其係表達與團體溝通過程之主觀感受,貼文內容未曾提及上訴人,顯非以詆毀上訴人為目的,可認係出於善意發表之言論,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可言。
⒋張瑀珊雖為附表1編號3、4、5貼文稱:「…美X公司大會…你
們卻私下慫恿夥伴換線…真正影響他們離開的,是不斷逼迫他們背離我的那些人,真正令人看破的是令人跌破眼鏡的處理方式,再者把不去美X公司大會的人,加諸各種罪過在我身上…」、「…莫名被踢出團隊,因為暫時無法參與,因為加諸一堆我影響夥伴的罪,顯得自己沒有任何過失,憑甚麼我要被某些情緒失控的人指責,在要求其他本來跟我交情就不差的人禁止跟我聯絡…」、「…把別人都逼退再拿走其他人的人脈,這種事情我幹不了也不想幹,團隊其他人來找我,我就要被冠上莫須有的罪名…我已經看遍將近兩年團隊許多人的作法了,習以為常」等語(見原審卷第47至49頁),惟係其經歷非自願退出群組、共事者離開,又遭他人指責,主觀表達其自認無任何過錯,卻遭人誤解之意見,縱其用詞較為強烈,然上訴人為依法申請設立公司,就其公司運作狀況,攸關經濟活動運行正常與否,自屬與公共利益有關而為可受公評之事,且張瑀珊上開言論並未提及上訴人名義,難認以毀損上訴人名譽為目的,可認為係出於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可言。至張瑀珊上開言論夾敘「慫恿夥伴換線」、「要求其他本來跟我交情就不差的人禁止跟我聯絡」等事實陳述,係其依生活經歷、觀察周遭共事者與其互動狀況後所得心得,顯有相當理由可確信該事實為真,自難課以侵權行為責任。
㈢就附表2部分:
李苡婕固為附表2貼文:「@shan000000是我在之前團隊上協助我最多的人…但這些都是可以被捏造被創造…帶領整個Myhouse的人作法更是令人失望…不是只有在shop.com才能有成就感…」、「…洗腦…真的覺得他們是邪教…」等語(見原審卷第57至58頁),惟此係李苡婕依其個人參加上訴人活動所見所聞,主觀表達批評意見。又上訴人為依法申請設立公司,就其公司運作狀況,攸關經濟活動運行正常與否,自屬與公共利益有關而為可受公評之事,已如前述,縱李苡婕上開言詞較為負面,足令上訴人感到不悅,惟並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況李苡婕係為表達參加上訴人活動之感受,足認其動機非以毀損上訴人之名譽為目的,即可認為係出於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而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可言。
㈣據上,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應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無
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上訴人主張名譽權受損,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⒈張瑀珊、李苡婕應各給付上訴人1元。⒉張瑀珊應於判決確定後5日內,將甲貼文刪除。⒊張瑀珊應於判決確定後5日內,以甲帳號限時動態發布判決精選,且於發布後90日內不得刪除。⒋李苡婕應於判決確定後5日內,以乙帳號限時動態發布判決精選,且於發布後90日內不得刪除,非屬有據,無從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追加請求李苡婕不得再以乙帳號刊登乙貼文之限時動態,並收錄為精選,亦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林大為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郁琳附表1:
編號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行為態樣備註1110年12月29日於被上訴人張瑀珊Instagram帳號「shan000000」限時動態發布,並收錄於「Leave」之現時動態精選近期很多人關心,我沒有繼續在某團隊繼續下去的原因,有一說一,加油添醋的我不會多說,本來不想說不打算說,原先我自己還留一線情面,直到我未被告知移出大群,今天只講幾件事,要回我幫團隊的搶票錢,莫名的被踢出團隊群組…我沒有要細說,其餘對方幼稚的屁孩式回覆我不打算放上來。今天說這些就是希望別再抹黑或聽說原證1附件七原證22110年12月29日我遇到經濟上非常大的狀況要優先處理,暫時不參與任何活動,畢竟我經營將近兩年,開銷嚴重超支,在這個過程我也覺得很自然正常,所謂創業本來就沒有一開始在賺錢,我不斷的說服自己這些,直到我決定先正視我生活面臨的現實層面,決定暫時不參與,卻被指責不負責任,我過去出席各種大小會議花了好幾萬買票,交通費、住宿費、場地費,並不是你要求別人當下要跟你衝,別人就必須,這麼長時間經濟狀況大超支要人拿甚麼籌碼再賭第N次?說是溝通但其實是強制,不照做那就掰,我實際上是這樣被對待的原證1附件八原證23110年12月29日當時我不但沒有影響任何夥伴,甚至原先不打算參加他們美X公司大會的,所有夥伴都被我溝通前往,但你們卻私下慫恿夥伴換線,不是不能隨便換線嗎?當所有人覺得我影響夥伴不經營,卻不曾想是我影響著他們留下來,真正影響他們離開的,是不斷逼迫他們背離我的那些人,真正令人看破的是令人跌破眼鏡的處理方式,再者把不去美X公司大會的人,加諸各種罪過在我身上,因為我剛好沒去,「所以誰沒去,你們又去吃飯,一定是你影響的」,嘴不拿來做善事偏要造口業嗎原證1附件九原證24110年12月29日業務沒有處理好,未退款拖快兩年的也有,快八個月的也有,半年沒有處理好的業務也有,該道歉沒處理好票務的人都沒進來,反而先來退追蹤,再繼續過她舒服的人生,怎麼能理直氣壯地自認為在對我講真話,但實則卻在掩蓋自己犯錯,這樣看起來並沒有比較成熟,莫名被踢出團隊,因為暫時無法參與,因為加諸一堆我影響夥伴的罪,顯得自己沒有任何過失,憑甚麼我要被某些情緒失控的人指責,在要求其他本來跟我交情就不差的人禁止跟我聯絡,這是個民主國家吧?這兩年下來多少人受過我的幫助,多少人借住我家、接送,還是人就懂得人情世故吧?原證1附件十5110年12月29日我不會主動退任何人追蹤除非你退我,我不是那種現實利益的人,因為沒經營這個生意我就不跟對方聯絡,當時我只覺得日後留一線都好說,但不留情的是誰大家都看得出來,本來相信著雖然白目但其實沒心機,其實還是善良的吧?我這樣告訴自己,但實際上被這樣的人絕情,把別人都逼退再拿走其他人的人脈,這種事情我幹不了也不想幹,團隊其他人來找我,我就要被冠上莫須有的罪名,不要自己把關係全搞壞又懷疑,沒經營的人影響你的人夥伴,真的夠正當又怕甚麼?你如果有自由思想,那就保持聯繫,如果不是要退追蹤就退吧,我已經看遍將近兩年團隊許多人的作法了,習以為常原證1附件十一附表2:
編號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行為態樣備註1110年12月29日李苡婕Instagram帳號「yanandmm」之限時動態精選@shan000000是我在之前團隊上協助我最多的人,我退出並不是因受他而影響而本來就是自己私人問題,本來關於「人」就是有很多複雜的事情,我確實當時只是想提升自己在社群上的能力,確實我學到了我覺得不錯的行銷方式,但也因為某些行為導致別人誤解甚至抹黑,其實真的也就算了,想待在這組織就是免不了閒話,我也吞了只因為我太「聽話」沒有自己的想法,因為我在這個團體上我遇到跟我年紀相仿但他們感覺都比別人成熟甚至很厲害所以我想跟她們一樣(想得太美好,但這些都是可以「被捏造被創造」,事實如何真的只有自己知道。這是我將近快一年的感受,而且帶領整個Myhouse的人作法更是令人失望。只想給後面的人忠告,學習很棒但要跟對人,可以學習但適時地提出自己的想法,不要全盤接收上面的人給的指示,因為那樣不是你。好壞真的只有自己了解才知道,不是只有在shop.com才能有成就感。基於因為信任我而加盟的夥伴真的很抱歉,不管是退出也好還在這個生意也好,都期盼各自有各自的目標前進原證1附件十九2110年12月29日也許開始會有人閒話家常,甚至瞧不起,之前不是說他們有多好多好我承認當時真的被洗腦,洗得很嚴重(真的覺得他們是邪教),所以我現在接受別人對我的批評,嘴巴長在人家身上管他怎麼說,我過好自己最重要。在退出之後我回歸家庭,(齁當時因為培訓、上課,每天跟我老公吵架,我太執著於「自己」,而忘了自己是有家庭的人,說來話長..(這邊就不說了。反正我開始陪著孩子做任何一件事,他們還小就是需要陪伴,但聽過某個領導說孩子這階段沒有記憶的你做了甚麼他們也不會知道,也許是吧,我是真的不記得我兩三歲在幹嘛。但我後來領悟到的事,即時沒記憶但他們學習力很快,你不趁這個時候教導他們的正確的事情,他們會歪掉(沒聽過三歲定個性嗎?該有的基本原則、禮儀、守本分,甚麼時間點該做甚麼事,這些都很重要!而不是你太想要成功而把小孩丟一邊,平板電視輪流看,都沒有休息的也沒有好好教育小孩,也沒有帶他們出去走走,只因為你說媽媽在賺錢,你不要吵(而這種錢是須要花大量時間去經營的你才有可能有所謂的永續收入,這些時間確是妳跟孩子最寶貴的時間,我真心覺得這個孩子很可憐,沒有童年只有冰冷的機器陪著,他不是乖他是被迫長大被迫接受。當然也是有媽媽在這個生意上成功,但首先要有一個「支持」你的另一伴以及後援,你才可以放手去衝刺。但我知道我沒有,所以這一年我過得特別辛苦(沒有人不辛苦,但我最後選擇離開,選擇現階段適合我的事,開心地去做,但不會迷失自己的方式原證1附件二十原證3原證4附件1:
本人因為生涯規劃考量而終止與郝室發生企業有限公司之合作,對於日前發布多則限時動態對郝室團隊(MYHOUSE)進行不實指控乙事,造成該公司名譽受損,本人特此澄清。張瑀珊附件2:
本人因為生涯規劃考量而終止與郝室發生企業有限公司之合作,對於日前發布多則限時動態對郝室團隊(MYHOUSE)進行不實指控乙事,造成該公司名譽受損,本人特此澄清。李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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