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英賢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英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英賢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7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0541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