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原朗工程行即陳信彥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原朗工程行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案被告原朗工程行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民國109年7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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