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鈺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依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
信用報告)回覆書(淺綠色)所示,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而於民國106年3月22日協商不成立,請提出上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
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內頁中之支出與存入情形應併為說明)、名下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⒊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敘及有「就學貸款」,則聲請
人目前是否仍積欠該債務?若是,則請陳報債權銀行之名稱、地址、債務餘額若干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將之列入債務後另行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⒋陳報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必要支出),暨合計若干元?並提出其概略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支出扶養費,則與個人生活費應以不同表格分別列計,併表明扶養何人及每月各若干元;另『就學貸款』之部分應列入債務而非必要支出)。
⒌目前是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
請人與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⒍提出受扶養人之103至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財產清單。
⒎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⒉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是否為自用住宅,目前有何人共同居住?
如是係自用住宅則請表明是否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併陳報上開房屋與土地之價值若干及提出相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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