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312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遞狀,請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